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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抵税操作小贴士
作者:普康慈善基金会 2018年06月28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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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公益性捐赠抵税操作小贴士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你知道你的每一笔捐赠,除了能够为我们公益事业添砖加瓦外,你还可以拥有公益性捐赠抵税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或单位在向社会奉献爱心的同时还可享受税收扣减的优惠。那么,作为捐赠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你知道如何通过公益性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吗?现在,让我们结合实例通过小贴士告诉你怎么做!

A个人捐赠者

如果你是个人捐赠者,那么如何计算你的公益捐款抵税呢?

杨女士月收入13500元,假设不考虑五险一金,按现有税法,他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95元,计算方法如下:

杨女士在1月份向某慈善基金会捐款了3000元,当月他应纳个人所得税变为:

杨女士当月因公益捐赠而节约的个税款为650元;备注:在计算个税优惠时,公益捐赠可抵税的最高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0%),在操作上,杨女士在收到发票后,将发票交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即可;

政策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款免税手续如何办理?

1、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接收捐赠统一票据;

2、捐款人及时将捐赠票据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

3、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无扣缴义务人的,自行计算税前扣除额;

4、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税务部门据此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B.法人单位捐赠

假设A企业2014年的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按现有税法,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250万元:

A企业该年度内向慈善基金会捐赠120万元。那么, A企业在计算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120万(在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的12%以内),A企业当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120万*25%)。

政策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且需要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不得扣除。

4、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